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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娱乐化和诱导性宣传 基金投教有了新指引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赵梦桥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内容、形式、资源保障及协会的自律管理等。在基金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的当下,“避免过度娱乐化和诱导性宣传”以及在市场或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时,“主动提供投资者陪伴服务、安抚投资者情绪”等要求极具现实意义。

多家公募周末接连表态,认为《指引》的发布对开展投教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均表示,当前,在多举措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背景下,《指引》的发布对基金投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避免过度娱乐化和诱导性宣传

《指引》对投教范围作了明确定义,文件指出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针对投资理念、投资知识、交易流程等领域培养投资者的基金投资素养。

值得一提的是,在基金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的当下,《指引》明确了投教工作应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符合监管导向、公序良俗,避免过度娱乐化;此外,《指引》还明确表示,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得违规承诺收益,不得进行诱导性宣传。

《指引》还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积极创新,通过自主运营或非自主运营的渠道及平台,搭建投教宣传多媒体矩阵。

在行情震荡之时,部分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投资者还容易做出“追涨杀跌”的操作,或者在一次次频繁的交易中,磨损了本金。《指引》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在投资者投资和持有基金的全过程,包括发送账单、披露净值、发布基金公告等基金服务日常流程,特别在市场或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时,针对投资者集中关注的问题,应当及时、主动提供投资者陪伴服务,传递正确投资理念、解答投资者问题、安抚投资者情绪。

投教开支应独立列支

除了具体细节,《指引》中也对投教工作的制度、组织、人员、流程、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作了规定,其中一项值得关注的是: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需要保障投资者教育经费开支,将其独立于基金销售或营销费用列支,根据实际发生额合理确认基准期投资者教育经费,且每年度投资者教育经费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公司利润增长幅度。

除此以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建设和培养投资者教育讲师队伍,并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应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督促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此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投资者教育工作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联络投资者教育工作。

最后,《指引》明确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以纸质或电子等形式做好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记录存档以备检查,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相关制度规则修订、市场改革发展和投资者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对存量投教产品进行梳理,清理过时、失效的投教产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多家公募积极响应

对于此次《指引》的发布,易方达基金投教工作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在多举措“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背景下,投教工作指引的发布将有力促进基金行业加快提升服务投资者的能力和质效,助力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我们相信,《指引》的发布对基金投教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必将对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进一步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要、积极地推动作用。”上述负责人称。

广发基金投教工作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指引》的发布,强化了投资者教育资源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基金公司对投教工作的重视程度及资源投入。同时,《指引》引导基金行业建立投教资源共享机制,有利于放大投教活动的“影响力杠杆”,扩大了投教活动的覆盖面和传播力。

博时基金表示,中基协发布的《指引》有效地为投教工作指明了方向。重要的是可以让各家机构有统一目标的同时,进行差异化布局,同时对工作成果也有全局意识的沉淀,对投教工作的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落实了大投保一盘棋理念。

关键词: 基金净值 基金行业 指引 公募基金 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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