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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对夫妻离婚,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该如何分割?法院判了


(资料图片)

夫妻离婚,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该如何分割?记者今天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最近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该房屋的其中两间由彭某管理使用,一间由陈某管理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可另行起诉。

1997年,彭某与陈某相识,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两个儿子。2021年1月,彭某以与丈夫陈某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之后彭某、陈某分居生活。2022年7月,彭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孩子由其抚养,陈某支付抚养费,新建的三间房屋归其所有等。经审理,一审法院因双方未能提供案涉房屋产权证明,判决驳回彭某要求分割案涉三间房屋的诉讼请求。

彭某不服,提出上诉。

揭阳中院审理后查明,案涉三间房屋系当事人向村里购买的宅基地,主要靠女方彭某操持建设,现房屋尚未确权。

揭阳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后所建三间房屋虽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明,法院不能对房屋权属作出确认并作分割处理,但案涉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功能,故综合查明事实,本着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从方便管理使用的角度,遂作出如上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确“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司法实践中,夫妻诉讼离婚时,对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法院如果不能对该房屋作出相应处理,则在部分地区,因风俗习惯会默认该房屋权属于具有当地户籍的一方,易造成从外地到此地生活的一方陷入选择离婚便失去住所的境地。本条关于离婚诉讼中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分别处理的规定,有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吴静怡、李洁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责编 | 陈倩校对 |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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